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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安居房政策拟调整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我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建议于2025年6月19日前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邮编570204,传真0898-65308529,电子信箱:hnzjt_gk@163.com)。附件1.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5月19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常住人口和引进人才等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第三条 本地常住人口或者引进人才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地城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三)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省人民政府可以指导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对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等作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所称本地常住人口或者引进人才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安居房,家庭成员包括居民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分户登记后申请安居房。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居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安居房轮候、分配、代持政府产权、政府产权处置、上市交易、换购等具体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镇居民住房现状和总体需求、人口增长、住房保障预期目标等,编制全省住房发展规划,明确全省及各市、县、自治县安居房建设目标任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目标任务编制本市、县、自治县住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安居房建设规模、项目选址、土地供应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大安居房的建设和供给力度,提高安居房保障率。第六条 安居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居房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根据市、县、自治县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引导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等人口聚集区域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鼓励开发企业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并在项目融资、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划拨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用于建设安居房。第八条 新供应的安居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价地价联动和土地出让价格熔断机制,按照“限房价、控地价、竞品质”的原则确定新供应安居房项目建设用地竞得人。利用新供应用地和存量用地建设的安居房项目,应当纳入市、县、自治县安居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管理,并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房源进行统一分配。鼓励探索创新安居房建设筹集方式和供地方式,可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收购、存量市场化商品住房转化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居房房源。第九条 安居房建设应当坚持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理念,采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安居房套型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各种套型房源供应应当与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并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增长和人口结构变化情况,逐步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第十条 安居房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规划和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程序和国家、本省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及强制性规定,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居房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第十一条 安居房项目享受以下政策:(一)按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开发性、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三)简化项目审批流程,优先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和销售等审批手续;(四)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其他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安居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其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十倍确定,或者不得高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百分之六十,具体价格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市场化商品住房均价、居民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安居房购房人的产权份额按照百分之七十确定,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第十三条 安居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工作和居住就近、便利等因素,合理分配房源。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居房房源数量、申购人数等情况制定轮候规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应优先保障且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以及无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对小、收入相对低、落户时间早、居住时间长、未成年子女多的家庭予以优先安排。第十四条 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十年的,可以上市交易,购房人和政府按照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适时出台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有关处置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安居房在未达到上市交易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确需转让安居房的,应当向符合安居房购房条件和轮候规则的对象转让。回购或者转让价格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居房管理办法。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者细则,明确安居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分配、定价、封闭流转、上市交易、政府产权处置、闲置房源处置等制度。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规范管理。第十六条 购房人在提供户籍、住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等材料时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安居房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居房保障实施机构驳回其申请,自驳回申请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安居房申请;已购买安居房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安居房,并由安居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安居房,并在个人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擅自改变安居房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居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安居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安居房保障实施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居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完善安居房制度,解决本地常住居民和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深入调查研究,起草形成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背景为规范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省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2月颁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实施以来,为推动我省安居房建设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但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以及市县安居房发展实践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有必要通过修改《若干规定》,完善安居房制度,实现安居房可持续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4年底启动《若干规定》修改工作,就修改完善《若干规定》积极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组织调研组赴多地开展实地调研,了解市县有关部门、相关企业、购房人关于修改完善《若干规定》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调研了解情况及各方建议,起草修改草案并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二、修改思路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保持制度总体稳定和政策延续性,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完善安居房政策制度,体现海南自贸港特色住房制度特点。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些年安居房发展实践中社会各界反映较为集中的安居房申购条件、建设要求、产权处置等问题,完善相应制度规定,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坚持因城施策理念,在我省房地产市场及安居房发展情况逐步出现分化的形势下,适度增加安居房法规制度的弹性空间,赋予政府调整优化安居房政策更多自主权,以不断适应安居房管理工作新形势新需要。三、修改的主要内容(一)优化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更好满足居民住房刚性和改善性需求,根据调研中各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对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进行修改。一是将申购主体调整为本地常住人口和引进人才等家庭,并优化申请条件的有关表述;二是在调整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等赋予政府更多自主权,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及人才引进工作需要。(二)完善安居房建设要求。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海南省安居房建设技术标准》等法规、标准,对安居房实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次修改进一步强化安居房建设相关标准要求,有助于提升安居房建设品质和质量。(三)健全安居房管理制度。坚持省级统筹、因地制宜的理念,进一步明确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处置权限主体,明确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处置前提条件,赋予政府更多政策自主权,鼓励购房人扎根海南、服务海南、奉献海南,落实“房住不炒”的要求。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人浏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5-05-2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的通知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近期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建房〔2024〕99号)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优化我县房地产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户籍迁入我省的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户籍迁入我省的居民,自落户之日起,在我县购买住房享本地居民家庭同等待遇。二、优化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方式为支持在我县工作或生活的本省户籍居民或引进人才购房,将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由本省调整为本县。三、进一步支持人才购房实际引进并在我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落户的各类人才,在我县购买住房可享受本地居民家庭同等购房待遇。四、保障外来经营人员的住房需求在我县注册登记满3个月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经营、开票申报的,其经营者在我县购买住房可享受本地居民家庭同等购房待遇。五、推行“以旧换新”购房居民家庭将原有住房在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挂牌后,可再购买1套住房。六、支持高校学生和现役军人购房在海南省专科及以上高校就读的学生,如在我县无住房,可凭所在学校集体户口或学生证在我县购买1套商品住房。因求学等原因将户籍迁出海南省的原海南省户籍居民和正在海南服兵役的现役军人,如在我县无住房,可在我县购买1套商品住房。七、进一步优化购房资格非本省户籍家庭在我县无自有住房,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在我县购买1套住房。八、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发布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通知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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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乐东县扩大安居房项目住房申购范围补充实施方案

乐东黎族自治县扩大安居房项目住房申购范围补充实施方案我县在建安居房项目共4个,共建设安居房3515套,其中,已取得现房销售备案880套,未取得现房销售备案2635套;截至2023年11月30日,已摇号并销售分配432套,未售房源3083套。为妥善解决县域符合申购条件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住房问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在“海悦花园”安居房配售实施方案、“海拓·和家园”安居房配售实施方案等文件的基础上,为促进我县安居房现房销售,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适用范围我县所有安居房项目。二、扩大申购范围申购范围扩大至本县域内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拆除本家庭居住的公有产权住房后安置的棚户区改造住房)和涉公单位统建商品住房(下同),且符合申购条件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家庭。三、申购条件(一)优先满足本县域内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申购县域内安居房项目,条件如下:1.本县域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2.本县域外的非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经组织安排到本县支持基层教育系统、基层卫生系统工作,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已经或承诺在乐东服务3年的,可以在县域内申购一套安居房;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宅基地(继承除外)和超标准自建房,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申请购买安居房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的家庭成员无政策性住房和无政策性住房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家庭成员至少1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县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县连续缴纳累计满2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本省、本县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5.本省、本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印发前已在本县落户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本款第1、3、4、5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三)申请购买安居房的引进人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我省、市县人才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2.家庭成员无政策性住房和无政策性住房购房记录,家庭成员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3.本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县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县连续缴纳累计满2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4.符合本省、本县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5.本省、本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引进人才等其他条件的。(四)其他事项1.中央和省驻县单位以及南繁科技园等各类产业园区企业职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不在本县但实际在本县工作,且具备本地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的其他条件,可凭所在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进行申请。2.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县(含中央和省驻县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县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驻县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且具备本地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的其他条件,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3.引进人才购买安居房后,不再享受省、市县相关住房补贴政策。4.乐东县本地就业人群(本地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后可以申购一套安居房项目:(1)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者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本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通过引进人才政策落户本县,或者已在本县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县连续缴纳累计满2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宅基地(继承除外)和超标准自建房,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4)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未享受过引进人才购房补贴;(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四、限购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安居房。申请人在申购安居房时,需对不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作出承诺:(一)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按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二)在本省城镇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单独提出申购的;(三)被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处于惩戒期内的;(四)不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的。五、申购流程(一)具体申请购买时间以网上公示为准。申请购买安居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申请购买本县安居房。申请人单身的,申请时需年满22周岁。(二)申请家庭可到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领取或直接下载安居房申报材料(乐东黎族自治县安居房申报审批表、申请安居房须知及家庭婚姻、工作、住房及社保情况承诺表),并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填写。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社保或者个税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线下服务窗口或线上方式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六、轮候及配售(一)摇号或抽签。购房资格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组织集中统一摇号或抽签(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通过摇号或抽签的方式,随机摇取或抽取选房顺序号(摇号或抽签分为三批次,符合条件的基层教师、基层医务人员安排在第一批次;县城区域及城关镇(抱由镇)的教师和医务人员、消防人员、公安人员、引进人才为第二批次;其他申购对象为第三批次),并予以公示。(二)选房。取得选房资格的候选人,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确定房号后签署《选房确认书》,即视为选房成功。摇号或抽签和选房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摇号或抽签过程中,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公证处等有关部门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和公证。选房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选定的房源不允许私自变更购房人,如申请人对所选安居房小区或所选房源不满意的,可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放弃本次购房资格并填写《安居房放弃承诺书》,退出的房源将继续提供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选房购买。申请家庭在公示符合购买条件至签订《安居房现房买卖合同》期间,另行购买其他住房或家庭变化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自动放弃签订《安居房现房买卖合同》,对故意隐瞒、弄虚作假骗购安居房的,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三)组织看房。已摇取或抽取购买资格的准购申请人家庭由项目开发企业组织开展看房工作,重点向准购申请人家庭介绍项目坐落、房源套数、小区环境和周边配套设施等内容。(四)签约备案。购房人持《安居房选房确认书》和身份证等证件在规定时间内与建设单位及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三方共同签订《安居房现房买卖合同》。签约后,由建设单位将配售结果报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备案。(五)监督管理。购房人签订《安居房选房确认书》后,如因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问题、提供虚假材料、违规申报等)放弃选房购房或被清退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七、其他事项本方案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及我县安居房相关规定执行。来源: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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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3个月!海南将开展房地产领域违规宣传广告专项治理

3月17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委网信办、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媒体通气会,对近期海南省开展房地产领域违规宣传广告专项治理工作相继进行情况通报,公布近期海南将在全省集中开展3个月的房地产领域违规宣传广告专项治理工作。此次专项治理采取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的方式。线上重点打击网站平台、移动应用程序、自媒体公众账号、广告代理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等,通过网络渠道、各类媒介、现场展示等以“不限购”“不限贷”“不落户买房”“外地人不限购”“无需社保个税买房”“不受限购政策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内容误导购房者,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线下重点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等,在售楼处、销售门店、机场、动车站等显著位置通过道旗、广告牌、广告标语、宣传折页、大型标牌等以“直降”“急售”“学区房”“次新房”等混淆视听误导购房者,严重干扰我省调控效果的违法违规行为。此次专项整治计划分三个阶段实施。一是宣传发动阶段。目前省住建厅、省网信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已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牵头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同时,各市县将相应成立工作组,立即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二是开展治理阶段。省住建厅、省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以及各市县对照各自职责,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问题,通过移交线索、集体约谈、责令停止服务、公开曝光、关停网签、联合惩戒等方式依法进行查处,对内容违规的该删除的删除;对发布平台不配合整改的,该关停的关停。情节严重涉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专项治理期间,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将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或通报有关情况。三是工作总结阶段。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探索建立互联互通的联合监管模式,保持对房地产领域违规宣传广告监管力度不放松。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刘凤双介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对房地产广告主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对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中,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省委网信办网络应急监管处副处长郭琛说,省委网信办要求全省各市县针对属地互联网平台,房地产销售(中介)企业,广告推广代理机构等开展全面清理排查,督促其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此外,省委网信办拟于近期对违规发布房地产网络虚假广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房地产类服务网站进行约谈。省住建厅副厅长倪吉信介绍,目前我省房地产“一业独大”的局面有所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取得阶段性成效,房地产调控达到了预期目标,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房地产市场风险总体可控。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房地产市场仍存在“捂盘惜售”“价外加价”“捆绑销售”、通过虚构劳动关系骗购住房、违规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始终持“零容忍”态度,持续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去年,我省先后组织对房屋租赁、房地产市场秩序、网络虚假宣传广告、物业服务等领域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在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过程中,全省共约谈企业771家,停业整顿83家,取消备案44家,处罚金额105万元,对违规经营的5家租赁企业立案查处。在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过程中,全省共检查房地产项目711个、开发企业552家、中介机构752家,责令整改205家,约谈222家,停业整顿59家,通报40家,取消备案7家,处罚金额1430万元。在网络虚假广告专项治理过程中,共查删违规广告信息26237条,虚假销售(租赁)房源信息15433条,注销违规账号1355个,查处7家企业,罚款287万元。来源:海南广电国际传播融媒体中心
0人浏览    来源:海南广电国际传播融媒体中心    发布日期: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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